工程安全性鉴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依法取得有关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央和省、自治区及直辖市等地方政府颁布的工程造价定额标准,针对某一特定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纸及竣工资料来计算和确定某一工程价值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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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具有哪些特点?

  1、专业性。鉴定结论是鉴定部门或鉴定人针对专业问题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所作出的结论,因此,鉴定结论具有很强的专业性。

  2、合法性。这就要求鉴定主体必须是具备法定资格、专业技能的人,鉴定结论的做出既要遵从法律规定的程序,又要保证鉴定结论的的内容合乎法律的规定。

  3、证明性。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和《刑事诉讼法》第42条的规定,鉴定结论均被法律明文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在审判过程中一旦被法官认定便具有极强的证明力,往往对案件的判决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1、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须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写明鉴定项目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

  3、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还应提供其材料、设备清单);

  4、原、被告的起诉状、答辩词、庭审笔录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等(以了解和掌握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等);

  5、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

  6、委托方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部分和未确认部分,以便客观、及时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

  7、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不可否认的是,司法鉴定尤其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在解决纷繁复杂的建筑工程类造价争议案件的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解决了很多技术类问题,为法官及时解决争议提供了有力依据。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司法鉴定初稿结束。司法鉴定人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当事人对司法鉴定初稿提出书面异议开始,到庭审质证后结束。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提出疑议,解决工程造价依据的事实问题、计算准确性问题、适用的规范问题,司法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申辨及对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的内容,对鉴定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出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